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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通报8起公职人员违规参与经营性活动典型案例
来源:三湘风纪 发布时间:2017-12-07 9:37

  全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六类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以坚决态度和有力措施,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日前,湖南省纪委对全省各地查处的8起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分别是:

  1.长沙市开福区农业林业水利局水政渔政监察大队队长邓建明违规参与涉砂经营活动案。2004年至2008年3月,邓建明在担任开福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原水政监察大队队长期间,与妹夫易某某、弟媳陈某某合伙出资120万元(邓建明出资84万元、易某某与陈某某共出资36万元)购买一条运输船,从事运营砂石业务。邓建明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以高于市场价1元/吨的价格在开福区范围内的部分砂场出售砂石,从中谋取利益。2017年10月,邓建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醴陵市二医院血液透析科主任、主治医师吴承群违规参与涉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案。2014年12月,吴承群出资180万元、其妻李芳出资80万元,合伙注册成立醴陵市百润鞭炮烟花销售有限公司,吴承群任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年9月8日,吴承群在填报《醴陵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时,向组织报告“本人未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2017年10月13日,醴陵市专治办通过工商信息比对筛查,发现吴承群瞒报注册醴陵市百润鞭炮烟花销售有限公司及经营的情况。2017年11月,吴承群受到警告处分。

  3.岳阳县砂石办原主任袁文、原副主任陈辉利用职权为采砂船船主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案。2012年,袁文在担任岳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兼任县砂石办主任期间,与岳阳县东洞庭湖管理局党委委员、县砂石办副主任陈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意采砂船船主阮某某进入岳阳县东洞庭湖从事采砂经营,阮某某承诺按1元/吨给予袁、陈好处费。2012年至2016年初,袁文共收受阮某某好处费40万元,陈辉共收受阮某某好处费48万元。袁文、陈辉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7年4月、5月,陈辉、袁文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均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岳阳县政府办原副主任姚海洋违规参与涉砂经营活动案。姚海洋担任岳阳县东洞庭湖河道采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于2016年4月伙同有关亲属在岳阳灏东荣湾公司(从事砂石开采经营)程某处入股200万元,当年底姚海洋分得红利100万元。2016年10月,姚海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挖砂船取得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提供帮助,并以他人名义在该挖砂船入股20万元,当年底分得红利2.4万元。姚海洋还存在多次为挖砂船船主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和收受、索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7年4月,姚海洋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石门县水利局正科级干部覃昔军、县政协正科级干部侯满丽等10名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小水电经营活动案。2017年10月底,石门县纪委在抽查石门张家渡水电有限公司是否有国家公职人员入股情况时,发现县水利局正科级干部覃昔军、县政协正科级干部侯满丽、县移民局正科级干部向纪元、县统计局工作人员杨国庆、县水利局工作人员易志君、县农业局工作人员贺勇、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易云环、县计划生育与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徐云、县教师进修学校教师董辉群、县商务粮食局工作人员唐生霞等10名公职人员,在专项整治自查自纠阶段均未如实报告其入股石门张家渡水电有限公司的情况,也未按要求办理退出手续。2017年11月,覃昔军、侯满丽、向纪元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杨国庆、易志君、贺勇、易云环、徐云、董辉群、唐生霞分别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6.益阳市赫山区公路管理局职工欧阳轶农、路政执法大队路政员何庚辉违规参与涉砂经营活动案。2013年4月,欧阳轶农与时任益阳市赫山区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兼槐奇岭超限检测站站长何庚辉各出资5万元与他人合股经营宏旺运输公司。2013年8月欧阳轶农通过宏旺运输公司经营砂卵石运输生意,需途经槐奇岭超限检测站,欧阳轶农要求何庚辉予以关照,并承诺所得利润两人各一半。至2013年底,欧阳轶农获利20万元,何庚辉获利10万元。2014年4月,欧阳轶农与何庚辉各出资20万元入股湘阴魏家湾砂场,至2016年底,欧阳轶农与何庚辉分别获利10万元。欧阳轶农、何庚辉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7年8月,欧阳轶农、何庚辉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均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江永县粮食局主任科员朱建永违规参与涉矿经营活动案。2010年8月,朱建永以儿子朱某某的名义出资147万元(占股49%),与他人入股成立江永县永明粉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大理石、方解石开采加工及其产品销售),并担任公司经理,分管财务及审批开支等工作。2015年6月,永明粉体有限公司将股东变更为朱建永本人。2012年9月至2015年7月,朱建永在公司领取工资12.25万元。朱建永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6年5月,朱建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溆浦县淘金坪乡文化旅游服务中心职工姜益民违规参与涉矿经营活动案。2011年11月,姜益民在溆浦县淘金坪乡农业技术服务站工作期间,出资125万元入股其朋友贺某某开办的溆浦县卢峰镇黄花坪村长里坡采石场,2014年11月姜益民又追加投入50万元,合计占股50%。2016年7月,姜益民因股东权益与贺某某产生纠纷并进入司法程序。2017年11月,姜益民受到记过处分。

  通报指出,这些国家公职人员都严重违反了纪律,有的还涉嫌违法犯罪,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搞坏了政治生态,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其根本原因是他们“四个意识”淡薄,没有把纪律和规矩当回事,违法乱纪,甚至顶风违纪。全省国家公职人员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增强法纪意识,自觉遵规守纪、廉洁从政从业。

  通报强调,全省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把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与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结合起来,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党委(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专项整治工作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坚持以上率下,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带动专项整治工作层层落实落细。各地各部门专治办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认真把握时间节点,扎实抓好每个阶段任务。要通过督查工作、通报情况、调度进度等方式,进一步传导压力、落实责任;通过思想教育引导,坚持先礼后兵原则,进一步加大清退力度;通过利用“互联网+监督”、企业检查倒排等措施,全面核查每名清理对象的填报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查处和整改,形成震慑。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处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六类经营性活动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要内容,拓宽问题线索来源,加大执纪问责力度,通过核查填报情况发现一批问题线索、督查巡察找出一批问题线索、群众举报受理一批问题线索、执纪审查挖掘一批问题线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查处不如实报告、弄虚作假、对抗清理、明退实不退、工作失职失责,以及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问题,并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强高压、长震慑态势,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过程扎实、效果真实,人民群众满意。

【编辑: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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