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市监委出台机关干部行为规范八条
来源:廉洁长沙 发布时间:2018-01-19 9:42
中共长沙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长沙市监察委员会 关于印发《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干部 行为规范八条》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和“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指示精神,增强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干部“四个意识”,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规范机关干部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守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对党忠诚,做政治上的老实人和明白人。不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不得对中央和上级的指示阳奉阴违、自行其是。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二、严守办案纪律。严格遵守监督执纪工作“十不准”;不谋私利、不随意交派任务、不擅自接触联系区县(市)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泄漏案情,不得相互打听案情,不得擅自答复与案情相关及工作方面问题。 三、严守宣传纪律。接受媒体采访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不得私自接受媒体采访;采访内容要经审核把关,不得随意对外答复和表态;不得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表不负责任的议论和观点。 四、严守群众纪律。坚持热情周到为部门、单位和基层群众服务,做到多指导、多帮助,不得颐指气使、口大气粗、盛气凌人。 五、严守工作纪律。干部下基层调研、检查考核、督促指导,严格按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一般不得随意要求基层准备汇报材料。 六、严守重大事项报告纪律。对组织忠诚,如实按要求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汇报个人或家庭婚丧嫁娶等重大事项的变化情况,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欺瞒组织。 七、严守外出授课纪律。授课要按程序报批,课件需经分管领导严格审批,授课涉及的政策、观点、思想严格对标中央,不得随意解读,不得夹述个人不正确思想观点。 八、严守请销假纪律。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假期结束后,及时销假并向分管领导报告休假情况,出省、出国需报告行程、同行人员、资金费用和资金来源等情况。 凡违反上述规定人员,视情形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纪律责任。 【编辑:罗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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